□ 朱嘉鑫
離婚訴訟中大部分會涉及財產分割尤其是存款類財產的分割。存款類財產是最為普遍的夫妻共同財產類型。律師與當事人的溝通中當事人對存款類財產詢問最多的就是如何轉移存款或如何預防對方轉移財產。但轉移存款則可能會被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會涉及相應的不利后果。那么在離婚訴訟中律師和當事人需要了解存款轉移的方式,才能更好地應對案件不同情況以維護正當利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依據《理解與適用》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財產范圍,主要是指被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或者偽造的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上述兩條規(guī)定,如發(fā)現另一方存在轉移財產的情況,可以要求對方針對轉移部分不分或少分。
筆者認為,對于存款類財產的審查,最重要的一環(huán)就是如何找到對方轉移錢款的證據。流水記錄在這個環(huán)節(jié)則至關重要。通過流水記錄我們不僅可以看到對方的收入情況,也可以看到對方的支出明細。通過收入和支出的對比,以及支付的方式頻率可以發(fā)現錢款的轉移去向。
在分析流水記錄后,律師需要對存款分類進行梳理:一、取現金額及頻率;二、消費的金額及頻率;三、轉賬的金額及頻率;四、理財等其他財產的收支情況。而梳理的前提需要明確關于存款轉移的標準。但法律并未明確確認多少金額和多少頻率應當視為轉移財產。一般則需要律師根據雙方的收入狀況以及過去的日常消費習慣來綜合確認數額和次數。再以此為標準請求法院予以確認,作為本案的依據。因為該依據決定了我們最終流水記錄梳理的呈現。
再次,針對上述分類梳理的類型,律師需要以最簡潔的形式呈現給法官。即需要律師呈現不認可對方流水記錄的梳理并要求對方做合理解釋,如對方不能合理解釋部分則要求不分或少分。
另外,從流水記錄的呈現形式來看,律師應當通過分門別類的方式列表向法官呈現,這樣既方便法官審理案件,又方便自己梳理訴求。
最后,律師需要明確己方關于存款部分的訴求。即要求分割的存款余額和理財余額、認為哪部分屬于不合理取現,哪部分屬于不合理消費以及哪部分屬于不合理轉賬。
綜上所述,律師需要更了解關于存款類財產的實務情況,才能保證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得到公平合理的分割。尤其是在明確對方有轉移存款類財產的情況下,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本文作者為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文僅代表其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
編輯:劉海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