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涌
前天陽光明媚,思緒紛飛。晚上,我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舉行第422期企鵝讀書會,討論企業(yè)本質和公司人格理論。
(一)眼前的這篇論文是“Reconceptualizing the Theory of the Firm -From Nature to Function”(企業(yè)理論的再概念化—從本質到功能)。
什么是企業(yè)?自從少年時讀了科斯,問題就在我腦海里盤旋了幾十年了,其糾結的程度不亞于人生觀。也許不必如此思辨,不如“躺平”采納胡塞爾所批評的“自然主義”態(tài)度,但我相信理性可以顯示本質。
企業(yè)的本質是企鵝讀書會中一直研討的問題,我們一直不滿意科斯的企業(yè)本質的理論。
科斯的交易成本的概念無法撼動,但是組織成本的概念存在瑕疵。他僅以“命令”為例,區(qū)別了交易成本和組織成本,交易成本的核心是談判,組織成本的核心是命令。但是,科斯不是法學家,他未還原和描繪從交易市場到企業(yè)組織的過程中的法律關系的演變。企業(yè)組織內部的“命令”是power,它來自于雇傭合同,是合同的履行。即使不設立企業(yè),在市場中基于合同也可以產生命令,例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對于受托人的命令??梢?,命令不是企業(yè)組織獨有的基因??扑沟倪z憾在于,在概念的提煉上,缺乏必要的法學工具。
企業(yè)的本質不是通過所謂命令的組織成本代替交易成本,而是企業(yè)的組織法構造,減少了交易成本,科斯之后的關于企業(yè)的幾種理論更富有灼見:一是合同樞紐理論(The Nexus of Contracts Theory),二是團隊生產理論(Team Production),三是資產分割理論。
我記得研讀團隊生產理論時,是在去年某夜里,在線上和同學們繼續(xù)討論,口口聲聲地“交易成本”與“團隊合作”。
今天的校園非常安靜,教室外空蕩蕩的,走廊里沒有一絲聲音。張其鑒老師從中央民族大學趕來,參加第422期企鵝讀書會。開場時,我總結了幾句關于企業(yè)本質的思考:
企業(yè)的法律本質之一是,受組織法保護的穩(wěn)定的合同關系。例如公司法上的公司解散,是不存在像合同法上的“催告解除”規(guī)則的,相對于合同的解除,企業(yè)的解散在法律上更難。而企業(yè)的解散相對于家庭法上的離婚,似乎又容易一些。
企業(yè)的法律本質之二是,通過組織法的權威再構造,使得合同網(wǎng)絡狀,變?yōu)楹贤€性狀,減少交易成本。正如合同型合伙和法人型公司,前者因合同關系網(wǎng)絡狀,而徒增交易成本,后者因法人形式簡明,交易關系清晰,交易成本驟減。這是法人制度的功能。想到這里,我問同學們,為什么法人概念的發(fā)達是在資本主義發(fā)展初期,而非傳統(tǒng)社會?同學們回答非常精準——因為交易的發(fā)達。歷史的證據(jù)可以佐證,例如中世紀時,英國對法人制度的剛性需求是為了解決向教堂捐贈的問題,所以,法人多為宗教實體,而1844年的英國公司法開辟“公司法人化”時代,則是為了解決商業(yè)社會復雜交易的交易成本問題。
企業(yè)的法律本質之三是,通過組織法保護,使得團隊成員權益公平分配,促進合資合作。否則,返回叢林,只有弱肉強食,而無現(xiàn)代商業(yè)社會的合資合作。無合資合作,則無財富創(chuàng)造。當然,通過純粹合同關系,也可以合資合作,但是,因為必然是長期合同、不完整合同,合同法就貧乏無力了,只有交給功力更加高強的組織法,保護中小股東。作為商事組織法的主力——公司法如果構造“看上去很美,實際很糟糕”的中小股東保護制度,未來投資必然萎縮。
眼前的論文“Reconceputalizing the Theory of the Firm”,是從“法人擬制說”和“法人實在說”談起的。法人擬制說在當下已經(jīng)消失了。在美國憲法的判例中,法人擬制說和法人實在說被法官交替采用,論證法人是否具有憲法上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正當程序等,顯得法律推理是有邏輯的,其實是“假裝的邏輯”,擬制說和實在說盡是修辭。真正決定結論的是立場本身,不是doctrine。所謂的 “doctrine” is“a conclusion, not a question or starting point”。
(二)我們很快掠過了這幾頁,關心更重要的問題:如何從制度經(jīng)濟學上的“企業(yè)的本質”的命題,過渡到公司法上的具體問題,例如董事會中心主義、公司的社會責任等,這是一個不容糊弄的演繹過程。不面向本質問題,讀書會就只是茶會。
首先面臨的難題,就是從企業(yè)的本質看,什么是“公司利益”?在問題討論中,有三個概念:社會責任、利害關系人利益、公司利益,三者的定義和界限不清晰。
我問同學們,如果社會責任原則是一個公司法上的真命題,就應當設計出一個典型的情景案例,濃縮命題的全部要素,并予以呈現(xiàn),就如同博弈論中的“囚徒的困境”一樣。上周在南通召開的學者和法官聯(lián)袂參與的公司法修訂論壇上,公司的社會責任是其中的重要主題,但比起其他主題研討,乏味很多,因為既缺少真邏輯,也缺少真案例。我靈光一現(xiàn),想出一個:A是甲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合同,乙預付1億元訂貨,之后,乙陷入經(jīng)營困境,請求甲解除合同,返還1億元。甲如果解除合同,則失去豐厚的利潤,但如果不解除,乙將淪落破產,上千雇員將失去生計。現(xiàn)A同意解除,問A是否違反信義義務?
我暫且稱此案為“董事的好人困境”。從邏輯上分析,借用科斯《社會成本問題》中的相互性(reciprocal nature)概念,社會責任原則就是“社會受益”,社會受益則公司受損,除非共贏。共贏不需納入分析框架中。理論上,必須回答,公司社會責任原則中社會受益和公司受損的黃金分割線在哪里?
我問同學們,如果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社會責任原則,在此案中,適用現(xiàn)行的“商事判斷規(guī)則”(Business Judgement Rule),如何推演裁判過程?可否追責董事?答曰:商事判斷規(guī)則本質上是對董事的授權,授權是一個“黑箱”,因為除惡意、利益沖突和決策程序信息虧缺外,董事對公司損失無責。在該規(guī)則下,董事的自由裁量權就是黑箱,權力極大,無論公司法是否規(guī)定公司社會責任原則,董事權力實際上可以涵蓋社會責任。這就是企鵝讀書會總結的商事判斷規(guī)則中的“授權黑箱”現(xiàn)象。
盧悅同學反駁,執(zhí)行董事雖然有power,但power附著duty,如果公司法不規(guī)定社會責任,董事的義務僅限于“公司利益”。她在上學期我講授的學科方法論課程中,顯然對霍菲爾德(Hohfeld)很有心得,習得了功夫,在這里活學活用了,將法律關系清晰準確地呈現(xiàn)出來了。但是,商事判斷規(guī)則是裁判規(guī)則,它授權法官去甄別那個duty的界限了嗎?并沒有,它依然是“黑箱”,這就是實體規(guī)則和裁判規(guī)則隱蔽的界限,裁判規(guī)則可以瞞天過海地改變實體規(guī)則。在此案中,除非為了社會利益,明顯傷害公司利益,構成商事判斷規(guī)則要件上的“惡意”,或者說,執(zhí)行董事解除合同的決策已經(jīng)超越“商事判斷”權力范圍了,構成惡意,可能追責。
問題繼續(xù)論辯,現(xiàn)在公司法明確規(guī)定社會責任原則,又如何適用商事判斷規(guī)則?我們似乎就找不到那條黃金分割線了。但是,它肯定存在。
案例匱乏是社會責任理論研究不發(fā)達的原因之一。我讓學生們去尋找,選出幾個可以呈現(xiàn)社會責任法律關系本質的案例。英國公司法第172條明確規(guī)定了董事有義務考量社會責任因素,應該有豐富的判例。論文的注釋250提及一個加拿大的判例,BEC Inc. v. 1976 Debentureholders, [2008] 3S. C. R. 560,在此案判決中,法官認為:董事在決策時應當考慮對公司利害關系人的影響。不知是否可以成為典型情景案例?
(三)論文作者最后主張,關于企業(yè)的本質的研究,需要從本質走向功能。功能思路是法經(jīng)濟學的思路。無論是憲法上公司的權利,還是刑法和侵權法上的公司責任的認定,還是公司法上“公司利益”概念的解釋,都要從企業(yè)的功能出發(fā)。
我禁不住想回應作者,我理解的法經(jīng)濟學,分為兩種:一是作為本質學科的“法經(jīng)濟學”,二是作為經(jīng)驗學科的“法經(jīng)濟學”。經(jīng)濟學家在前者的耕耘中,似乎江郎才盡了,因為他們無法引入作為形式本質的法律關系,又如何在“法經(jīng)濟學”中“本質還原”呢?
(四)夜深了,幾位同學在夜幕中上車趕回昌平,企鵝讀書會結束了。羽麒同學即將啟程去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讀LLM了,也許是她今年參加的最后一期讀書會。我和大家分享了我的PPT《企業(yè)成本和公司法的陷阱》。我看看手表,再過兩個小時,明天就是5號了。
2023年6月6日星期二 下午記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