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賦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但沒有明確相關重大事項應由誰來界定。有人認為,法律既然賦予人大常委會有重大事項決定權,當然就有對重大事項的界定權;有人則認為,人大常委會界定某一具體事項是否為重大事項沒有法律依據。那么,界定“重大事項”由誰說了算?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重大事項?所謂“重大”指重要的問題、重大的事情,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tài)文明建設和事關區(qū)域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重大事項是事關“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的問題。重大事項就是本行政區(qū)域內事關全局,有根本性、長遠性以及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全民性的重要事項。所謂全局性是事關本行政區(qū)域的政治穩(wěn)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大局的事項;所謂根本性是對事物的發(fā)展和局勢的變化起關鍵作用的事項;所謂長遠性是指需要逐步實施,涉及時空跨度較長的事項;所謂全民性是指與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密切相關,是群眾關心的事項??梢娭卮笫马椀膬群话銘斦J為必須是本地區(qū)帶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長遠性的事項。
其次,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于“重大事項”關鍵要看是不是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1)是不是帶有全局性的問題;(2)是不是與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保證憲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執(zhí)行密切相關的問題;(3)是不是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公共事業(yè)建設中帶決策性的問題;(4)是不是與人民群眾利益最直接、社會普遍強烈要求解決的問題。
最后再看看由誰來界定“重大事項”,即是不是重大問題由誰說了算?從法理上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是憲法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有效職權。既然賦予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重大事項決定權,當然就有對重大事項的界定權。這是因為行使決定權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它不向任何其他國家機關負責,只對人民負責,不受任何干擾和影響,依法直接享有獨立行使決定權;同時因為決定的內容,是關系國家或地方全局的重大事項,討論決定本行政區(qū)域重大事項,代表了國家或地方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或相對最高的法律效力。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的范圍應當依法界定在“兩個凡是”之上,即凡是憲法法律明確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凡是憲法法律明確規(guī)定由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以外的事項,都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討論決定本身就隱含著判斷與界定。人大常委會有權界定某一具體事項是否為重大事項,這是因為作出的決定是事務類決定而非政策性決定,是針對具體事項而不是具有普遍性。因此,只要符合“兩個凡是”的,屬于人大職權范圍內議決的重大問題、重要工作,人大及其常委會都可以行使決定權;只要是涉及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都應由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進行判斷和界定。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是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的法定職責,如果不能充分行使該項職權,則是一種失職行為。
綜上所述,縣級以上人大及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審議和決定重大事項的主體,依法有權對區(qū)域內涉及經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事項作出界定,并作出決議決定,監(jiān)督“一府兩院”執(zhí)行;而同級政府、法院、檢察院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執(zhí)法機關,由人大產生、向人大負責、受人大監(jiān)督,和人大是決定與執(zhí)行、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不能代替權力機關決定地方國家重大事項,越位行事;更不能和人大爭權,由“一府兩院”來界定重大事項,自己說了算,凌駕于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之上。(張?zhí)炜?/span>)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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