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擬出臺英雄烈士保護條例
對零散英烈紀念設施實行編碼管理
法治日報記者 劉歡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時代的先鋒,英烈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歷史記憶和寶貴精神財富。
公開資料顯示,湖北現(xiàn)有登記在冊的烈士12.9萬名,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14處,省級、縣級烈士紀念設施及其他零散烈士墓數(shù)量均位居全國前列。
近日,湖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湖北省英雄烈士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共7章41條,分別為總則、英雄烈士緬懷紀念、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傳弘揚、英雄烈士遺屬撫恤優(yōu)待、法律責任、附則,著力提升英烈保護工作法治化水平。
加強英烈紀念設施保護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也是此次地方立法的重點。
條例草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本行政區(qū)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國土空間規(guī)劃,未經批準不得新建、遷建、改建、擴建。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一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tǒng)一管理。烈士陵園和其他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辦理不動產登記。
條例草案還明確了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huán)境和氛圍的具體情形,禁止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擅自擺攤設點,從事經營性活動;未經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同意,不得使用大功率音響設備等破壞莊嚴、肅穆、清凈的環(huán)境和氛圍;未經保護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從事展覽、演出、影視拍攝等活動。
針對未在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qū)安葬的零散烈士墓,條例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征得英雄烈士遺屬同意,就近遷移至烈士陵園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區(qū)予以保護管理。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按照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tǒng)一制定的編碼規(guī)則,對零散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實行編碼管理。
宣傳弘揚英烈事跡
強化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同時,要宣傳弘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條例草案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的工作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英雄烈士的名錄和事跡,編輯錄入地方志。
講好英雄烈士故事,離不開一支高水準的講解員隊伍。
條例草案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英雄烈士講解員隊伍建設,將英雄烈士講解員納入文物博物專業(yè)技術職稱評定范圍,鼓勵和支持英雄烈士講解員提高專業(yè)技術水平。
此外,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納入教育內容,把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作為教學基地、實踐教育基地,組織學生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祭掃英雄烈士、擔任志愿講解員,開展紀念教育活動。
撫恤優(yōu)待英烈遺屬
英雄烈士遺屬撫恤優(yōu)待備受社會關注。
條例草案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烈士遺屬及時足額發(fā)放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定期撫恤金,并依法保障其他優(yōu)撫待遇。
英雄烈士遺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享受教育、就業(yè)、養(yǎng)老、住房、醫(yī)療、公共交通、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優(yōu)待。
條例草案明確,條例施行后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省人民政府對其遺屬發(fā)放一次性撫慰金。
此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英雄烈士遺屬的生活情況,每年定期走訪慰問英雄烈士遺屬。
編輯:蒲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