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王春
□ 本報通訊員 陳丹青
非法集資案件中,集資參與人收取的超過本金部分的利息是否應當追繳?浙江省磐安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結(jié)一起集資詐騙案,在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時,依法追繳全部違法所得及7名集資參與人收取的超本金利息576.66萬元,發(fā)還其他未收回本金的受害人,最終實現(xiàn)退賠480萬元,清償率達42%,有力守護了人民群眾的財產(chǎn)安全。
2019年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張某琴虛構(gòu)資金周轉(zhuǎn),以高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方式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1.5億元,所募資金主要用于“借新還舊”和個人消費,造成31名集資參與人本金損失1141.95萬元。
審理期間,法院就“超額利息是否應追繳”等問題召開刑事涉案財物專題聽證會,廣泛聽取偵檢機關(guān)、被告人、集資參與人等多方意見,并邀請人大代表現(xiàn)場監(jiān)督。聽證明確,以非法吸收資金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應當依法追繳。2025年6月26日,磐安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張某琴有期徒刑十年,并依法追繳全部贓款。
判決生效后,承辦法官主動履行“第一說理人”職責,逐一向應退賠的集資參與人進行判后答疑,闡明判決理由及拒不清退的法律后果,成功督促5名集資參與人全部退出違法所得。9月5日,法院舉行執(zhí)行案款集中發(fā)放活動,將480萬元退賠款按比例發(fā)還受損群眾。
非法集資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人民群眾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jīng)濟利益。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應當依法追繳。本案中,集資參與人收取的超出本金部分的利息實質(zhì)上來源于后期參與人投入的資金,屬于違法犯罪所得,并非合法孳息,依法應予追繳。廣大群眾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自覺抵制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守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編輯:李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