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由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和法治日報社共同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span>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chuàng)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lǐng)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yǎng),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書·法”活動以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條開筆,未來將對準更多的法律。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條 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lǐng)。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lǐng)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劉長龍,中國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中國標準草書學社社員,中華詩詞學會會員,遼寧省書法家協(xié)會理事,鐵嶺市書法家協(xié)會副主席。
書法作品入展第六、七屆楹聯(lián)展,第三、四屆青年展等。獲第四屆中國書法蘭亭獎二等獎、第五屆中國書法蘭亭獎佳作獎等。
